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批复
(粤府函[1994]253号)


省水利电力厅、省物价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由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和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珠江口出海口门虎门以下,蕉门南沙以下,洪奇门万顷沙西以下,横门的横门水位站以下,磨刀门灯笼山以下,鸡啼门黄金以下,虎跳门西炮台以下,崖门崖南以下至20米水深线以内的河口延伸、发展区域(以下简称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禁止在主航道和铺设地下管线的禁锚区、锚地、掉头区、桥梁、码头等水域挖沙。
  第三条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0.3元。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未经批准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处罚。逾期不缴纳采砂管理费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航道疏浚和防洪抢险采砂,免缴采砂管理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