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4]210号 1994年10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个发展的税源,它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自今年1月1日实施
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辛勤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与衔接工作,征收管理情况是好的。据统计,截至6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入库16048.6万元,比去年同期“三税”合计增长44.7%,剔除工资薪金起征点提高年影响减收约3000万元的因素,比增67.3%。但目前征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部门、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三是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个人工资以外的收入来源渠道多,隐瞒性强,明知个体户、承包户及一些人个人收入较高,但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查到确切依据,造成征收不足,税款流失。所有这些与新税制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相符合,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领导,专员、市长及县长要亲自过问并适时协调国税局、地税局、银行、工商、宣传、司法、审计、公安、劳动、海关、人事、文化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应在适当时机召开加强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动员会议,各级党政领导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