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全面促进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鼓励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科技经济合作关系,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继续实施“星火计划”,每个县都要大力培育以科技为依托,以主导产品为主线,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当前要着力抓好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和企业管理,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品的附加值。“八五”末,“1235”、“121”工程内的乡镇企业都要在产品档次、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登上新台阶。
1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断完善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科技人员直接从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酬金制度。企事业单位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具体比例仍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15号文件执行。对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行重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学研究、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可从项目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岗位津贴。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要大胆地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选拨到重要的科研和管理岗位,加快跨世纪科技人才、经济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18、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19、建立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科技投资体系,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省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1%。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商业性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科技贷款比重要达到9%以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对科技项目要实行政策倾斜。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