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技术中心,开展有市场前景的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发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展将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中小企业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合办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开发,还可以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挂牌设立为企业技术开发服务的研究所或实验室。所有企业都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群众性组织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13、继续贯彻“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快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发展。
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兴办各类技术市场。大力发展各种技术交易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市和农村的技术交易网络和服务体系。要发挥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的作用,使其成为全省技术市场网络的枢纽。要创造良好的环境,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积极筹建以省科技情报所为中心,联结各地、各行业以及有关科技情报所(站)的全省科技信息网络,发展科技信息高速流通。
14、积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民或科技企业。要重点扶植一批民营科技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民营民营科技企业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务评聘、科技人员出国、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与全民科研机构享有同等待遇。要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建设,逐步解决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职工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和保险基金。省科委要会同省科协、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15、农业科研机构要根据市场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研究结构,分流人员。省及地、市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要加强农业开发研究,促进区域性支持产业发展。县(市)级农业科技机构要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成为技术示范、培训、推广的区域性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农技推广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科技队伍尤其是农村基层科技队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