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5月25日通过,并公布实施。为了切实做好
《实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
《实施办法》的实质和意义
《实施办法》既是残疾人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既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方向。其基本精神和实质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应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认真贯彻施行
《实施办法》对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更快地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施行
《实施办法》作为一件大事抓实、抓细、抓好,使
《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环境。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要加强对
《实施办法》的宣传和报导,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也要采取宣讲、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生动的、经常性的宣传,逐步使贯彻施行
《实施办法》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