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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业务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业务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闽税政一[1994]46号 1994年6月23日)
泉州市税务局:
你局泉税一[1994]6号请示悉。关于来料加工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通过来料加工服务公司、承接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收入,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
二十条
办理。
二、
来料加工服务公司按工缴费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属服务性质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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