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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17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规章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招[1994]183号)


各市、地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本“办法”经全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和技改工程,市政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和防腐防水工程,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中央各部、委、办和外省、市、区、军队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军事设施),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工作。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地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由、地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委托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业务受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建设工程报建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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