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及时调查取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处理,不得长期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五)禁止强迫当事人缴纳“押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
(六)对涉嫌有违法行为的邮车、邮件的检查和扣留,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安全、公安、检察等部门进行。
三、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下称《处罚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罚没金额2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局长批准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等与普通程序中的处罚决定书相同。
罚没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必须按普通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案件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案件,除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外,下列案件要同时报省局备案:
1、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案件;
2、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案件;
3、涉外商标案件;
4、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处罚的案件。
(四)罚没物资的处理,凡有拍卖行的地方应交拍卖行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方或按规定不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应交有收购权的单位收购;执罚单位不得将罚没物资直接卖回当事人。
除鲜活易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依《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先行处理外,其他物资不得在处罚决定生效前处理。
(五)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如发现原处理机关的处理有明显错误或不当,应报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定。上级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的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可撤销原处理,重新指定办案单位处理或直接处理。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的监督检查,对其不当的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处理的案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七)办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相对人收取“办案费”。两个以上单位协查案件,只能在结案后,由承办单位给协办单位(含移送单位)支付“协助办案费”。
(八)对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理,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执行。严禁罚款放行或弄虚作假,搞假处罚。对违反规走的,上级机关可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