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粤工商[1994]第42号 1994年7月5日)
为正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职能,依法办案,严格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权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此规定。
一、严禁擅自上路设卡检
(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命令》。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或经省政府批准核发《公路检查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掌握具体线索和情报的情况下,才可对具体涉嫌运载违法违章物资的车辆实施检查,不得随意拦截过往车辆。
涉嫌车辆检查时必须引离行车道,不得妨碍正常交通。
(三)没有《公路检查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获得准确情报,可在起运地或终点地对违法违章车辆组织检查,也可通知有权上路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站或其他有上路检查权的执法部门协助检查。
(四)检查人员执勤时必须佩带省局统一制发的执勤标志,并出示《公路检查证》等执法证件。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系统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冒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报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或涉嫌违法的财物实施扣留、封存或暂停支付银行存款待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取得一定违法证据的前提下,经县以上工商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才能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扣留、封存措施,后在三天内补办报批手续。
(二)扣留、封存的财物和冻结的银行存款,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存款。
(三)扣留当事人财物,应发给其扣留通知书,写明查扣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不能简单地填写为“待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并按规定开具暂扣单。
扣留违法违章物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
(四)扣留当事人财物,一般应在查扣一周内决定是否需要立案或处罚,对确认无需立案查处的,应立即解除扣留,将财物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