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外[1994]第18号 1994年7月7日)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税务分局:
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全省外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合作企业或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以分产品形式分利应如何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合作企业或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以分产品形式分利的,对其双方分得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合同及其它有关分配形式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有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个人将自建建筑物赠与他人如何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将自建建筑物赠与他人,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依3%税率先征一道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