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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76号 1994年11月5日)


  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一条(四)款所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是指:
  1.“老”,是指国家确定的老革命根据地,名单见附件一;
  2.“少”,是指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乡、镇和市辖区,名单见附件二;
  3.“边”,是指国家确定的边境县、市,名单见附件三;
  4.“穷”,是指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市,名单见附件四。
  二、《通知》一条(十四)款4项所称“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在我省是指,历史上社会公认的著名食品和具有明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并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食品,现将部分品目下发(见附件五),符合条件未列举的,各地可上报省局进一步确认。
  三、《通知》一条(三)款1、3项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系指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字(1986)728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四、凡享受《通知》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单》(见附件六),按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符合条件方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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