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市节水办有权进行调整或封闭。被封闭的深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第九条 单位深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于需要报废的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报市节水办批准,注销深井使用证,并按要求将井填实或封闭。
严禁向报废的深井或渗井排放含有污染的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第十条 使用深井,应当采取采灌结合的措施。
市节水办根据控制地面沉降的要求,制订年度深井回灌计划。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按计划执行,并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回灌技术措施,报市节水办备案。
第十一条 地下水回灌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严禁用污染的废水进行回灌。
第十二条 单位深井应当安装水表,按市节水办核定的计划水量抽取地下水,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划内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二)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计划内水价的3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过30%部分按计划内水价的7倍计费;
(三)未按规定回灌的,按未回灌水量,以计划内水价2倍计费;
(四)未装表计量的,按水泵额定流量每日运行24小时计算,以每吨0.15元计算。
第十三条 进行回灌的深井,应安装回灌水表,按回灌量返回地下水水资源费,以每吨0.15元计算。
第十四条 市节水办收取的城市地下水水资源费,专款专用于城市地下水管理、节水设施和回灌、供水设施建设、控制地面沉降等,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节约和保护城市地下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深井使用单位逾期不缴纳地下水水资源费的,由市节水办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收费标准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