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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
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30号 1994年10月31日)
乡镇企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缴的行政管理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销售额的7‰扣除,低于7‰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高于7‰按7‰扣除,提取未上缴的,不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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