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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点”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地税发[1994]24号 1994年11月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根据国办发[1993]87号规定的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现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明确如下:
  1、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指: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的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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