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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
(京政发[1994]47号 1994年8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是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在本市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劳动法》当做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动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学习《劳动法》,使用工单位和广大职工掌握《劳动法》的精神实质,熟悉《劳动法》的各项规定。各单位领导人要带头学好《劳动法》,宣传《劳动法》,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的作用和其它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法》,使其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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