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
(县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拥[1994]6号 1994年9月21日颁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和《实施细则》一并施行。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优异,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享有的崇高的政治荣誉,是新时期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的“双拥模范城(县、区)”,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命名。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命名范围:地级市、县和县级市、地级市所辖县、地级市在未被自治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前的所辖城区;各地、市、县可评选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区)要严格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平衡照顾。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八条 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标准为依据,作为考核、验收、评选标准。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逐级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同时设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实行军地联合办公,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城乡建立双拥服务网络。对双拥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保证双拥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结合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双拥教育和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学校开设国防教育课,有条件的可开办少年军校,各级领导坚持过“军事日”,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双拥教育、国防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