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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
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77号 1994年11月7日)

  一、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其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收缴和使用方法、范围按省地税局黑地税发[1994]第39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不应向非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
  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管理费的不准扣除。
  三、集体福利企业只能向一个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重复缴纳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的,不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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