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 1994年10月2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生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