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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1994]32号、浙地税发[1994]42号 1994年9月10日)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直属分局、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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