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
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地税联[1994]20号 1994年10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报送制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0号《关于
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县(区)发生的所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均应同时向省、地、市国家或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政策法规司报送的重要复议案件是指:
(一)复议标的额(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出口退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违反《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和第三十九条被罚款五千元(含本数)以上,而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