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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104号 1994年12月5日)


  为了适应原木销售使用发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新增《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徐碳印制,限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费用时使用。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指定省局票证站统一印制,发放,各地速将印制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价格为每本50组,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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