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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问题的通知
(黑税联[1994]7号 1994年10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和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3年以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孤老”是指无子女赡养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员”是指经县级(合县级)以上医院鉴定的盲、聋、哑、肢残人员;“烈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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