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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新政办[1990]48号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撤销新政办[1990]48号文件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0年6月17日下发的《转发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0)48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1990)》第257~263页。已不适应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实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新政办(1990)4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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