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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发票的印制管理
  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9种普通发票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确定防伪技术和指定厂家印制(附黑龙江省税务机关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范围明细表)。其中工商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采用白纸套印底纹或国家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不套印底纹;其余8种统一发票采用徐炭印制。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印制范围,加强管理,不得违反。
  发票的印制计划,由市(负责本市区)、县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管户的需用量分别编制,并与发票承印厂签定年需用量订货合同,直接结算货款。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的,各地务于12月5日前将订货合同的订货联和上报联分别报送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征管处。
  各地、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发票所)对本地发票承印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计划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套印国税局发票监制章;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发票印制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出租车统一发票为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白纸印黑色;第二联,发票联,白纸印棕色;第三联,记帐联或收款联,白纸印蓝色。对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在联次和内容上有特殊要求的用票单位,可在不改变发票的基本联欢和基本格式内容的前提下,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增加联次或补充内容,经市或县税务机关批准,到省税务机关指定厂家印制。但此类发票必须印上用票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
  用计算机开据发票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或县税务机关批准,到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机外发票。
  三、发票购领、使用管理
  对个体户及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限量供应,验旧售新,并要加盖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印章。对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发票购领审批制度。发票管理使用的表格,仍使用1991年省统一发票样本规定的表格,由地、市统一印制发放。
  除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企业的专项业务可以使用《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指定的“专业发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使用黑龙江省统一发票。对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备发票管理条件、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双方配合较好的,可由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委托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发票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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