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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
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联[1994]12号 1994年10月26日)


  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票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本着简化票种、加强防伪、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经济性质,按主要行业设置9种发票(统一式样附后,略)。
  (一)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工业、商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不含机动车维修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限于纳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修理修配提供劳务。
  (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四)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五)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业的餐饮收入。
  (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
  (八)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据。
  (九)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此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仍有四种(原式样不变)适用于我省。
  (一)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二)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三)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
  (四)黑龙江省广告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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