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
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联[1994]12号 1994年10月26日)
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
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票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本着简化票种、加强防伪、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经济性质,按主要行业设置9种发票(统一式样附后,略)。
(一)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工业、商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不含机动车维修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限于纳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修理修配提供劳务。
(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四)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五)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业的餐饮收入。
(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
(八)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据。
(九)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此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仍有四种(原式样不变)适用于我省。
(一)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二)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三)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
(四)黑龙江省广告业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