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192号 1994年11月2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关于
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名单附后),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五、舟山市以及县一级地方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六、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七、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我省的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八、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