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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4]第8号 1994年12月1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10%-20%的幅度内,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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