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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异地退伍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厅[1995]2号 1995年1月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异地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异地退伍军人的原则
  坚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优先接收获得部队先进、模范称号或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历较高和深圳市短缺的专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被安置退伍军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市政府同意享受驻军待遇的部队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工作表现好;
  (二)未婚,年满20至25周岁(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28岁);
  (三)具有亮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三、接收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一)接收单位应在市劳动局有档案编号,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按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工行为端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属下的非定编单位)应有进入编制。
  (二)接收单位历年来能积极完成安置本市的退伍义务兵任务,能妥善安置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员工。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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