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
2、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电站站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电站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制定电站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3、提出电站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提出规章制度草案;
5、提出电站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6、任免和调配电站副站长(副经理)以下(不含副站长(副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7、决定对本站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8、代表电站对外处理业务;
9、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电站情况,董事长可以兼任站长(经理)。
第十一条 电站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电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中的监事由电站职工代表和股东各出任二分之一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电站的董事、站长(经理)、副站长(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站长(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3、检查电站经营和财务状况;
4、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站长(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电站章程的行为;
5、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6、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应当按期向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和全体职工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电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电站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经董事会决议后,电站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只得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但法定公积金已达电站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提取,用于本电站职工的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