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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水电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优先认购电站新增的注册资本;
  7、电站终止生产后,依法分得电站的剩余财产;
  8、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电站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股份额承担电站债务;
  3、电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股金;
  4、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电站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组成,为电站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拥有下列权力:
  1、选举和罢免董事;
  2、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
  3、审定电站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4、对电站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5、对电站的分立、合并、终止生产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改电站章程;
  7、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会应当按电站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持有电站资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
  电站不设立股东会的,上款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决定。
  第八条 电站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电站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电站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且总数为单数。董事的名额按股东出资份额比例确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电站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确定电站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3、批准电站的规章制度;
  4、听取并审查站长(经理)的工作报告;
  5、审查电站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6、对电站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7、聘任和解聘电站站长(经理)、副站长(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决定对电站站长(经理)、副站长(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9、电站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董事长担任电站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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