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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水电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河北省小水电实行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1995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集资办电,促进我省小水电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小水电,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三条 小水电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有关水电行业政策,电站开发项目要符合省统一规划。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小水电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对小水电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股份合作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必须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设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或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有形资产,也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建筑用工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必须有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电站名称、地址和生产能力;
  2、经营范围;
  3、电站注册资金总额;
  4、股东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5、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6、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缴纳期限;
  7、股权的转让条件;
  8、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10、电站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13、电站章程的修订程序;
  14、电站终止生产及清算方式;
  15、章程的生效日期;
  16、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股东享有下列权力: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
  2、了解电站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按其股份享有产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电站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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