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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征税范围、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和缴库方式等,均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掌握和确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自行修改或变通统一规定。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规定,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要坚决纠正过来。对原有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均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税基管理,核实计税所得额,是搞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在强化所得税、规范税基上下功夫,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掌握和确定税前列支项目、范围和标准,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特别是对税务调整项目应逐项审查,对那些税额大、以往问题多、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原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和盈亏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查。
  三、认真清理欠税,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所得税拖欠税款现象比较严重,已影响到各级预算的完成。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欠税企业分类排队,逐户落实税款的入库期限和数额,并严格执行拖欠税款的处罚规定,必要时要通过银行强制扣缴,保证税款尽快入库。
  四、抓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两套税务机关分设以后,各地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变化较大,对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待适应,企业财会人员也需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花大力气抓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抓好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工作。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1.企业按规定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而不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计算所得税时可按实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3.投资方企业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包括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征所得税。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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