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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9款规定”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3点中‘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的规定”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5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已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1日)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发[1994]219号、浙地税发[1994]247号 1994年12月12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了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正确反映税制改革成果,规范和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揭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和250号(编者注: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施行的第一年,有关的政策规定在执行中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分税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也需要在工作分工、联系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并逐步调整和理顺,应该做的工作及有待解决的问题都比较多。面对这种较为复杂的情况,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比往年涉及面更宽,政策性更强,任务更艰巨,也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清改革的新形势,注意把握好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局长专抓此项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抓好队伍建设;要调配骨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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