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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103号 1994年12月6日)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规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成本利润率经研究,我省确定为10%,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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