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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
“应收未收利息”的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102号 1994年12月7日)
一、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论是已收,还是应收未收,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及新会计制度制定,已发生纳税义务,应按期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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