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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收取的“过桥费、过路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
收取的“过桥费、过路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4]第102号 1994年12月7日)


  根据省政府要求,考虑到我省现有收费路桥,都是由政府和交通部门贷款、集资修建,收取的路桥通行费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路桥养护维修。因此对用贷款或集资修建路桥收取的“过桥费,过路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对已归还完贷款和集资的,没有贷款和集资的,外商独资、合资修建的路桥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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