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房产核算的质量等级和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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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新旧程度%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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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好房 |新100旧85 |房屋新旧程|
|--------|-------|度的具体评|
|2.基本完好房 |65 |定标准,按|
|--------|-------|建设部《房|
|3.一般损坏房 |45 |屋完损等级|
|--------|-------|评定标准》|
|4.严重损坏房 |25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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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房 |10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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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已经入帐的经租房产发生下列情况的应重新估价:
(一)房屋扩建、改建的;
(二)房屋大修后结构发生变化的;
(三)成栋房屋部分拆除的。
第十二条 经租房产的增加应包括:集资、合建、基本建设投资等移交的房屋、经批准接管和代管的房屋、专用基金(房产重置基金)建造和购买的房屋、改建扩建增加的房屋、漏管收回增加的房产均属房产增加的范围,以及其他应当纳入经租房产增加的房屋。
第十三条 经租房产的减少应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无偿调出、有偿拨出和代管退还的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的房屋,以及其他应当纳入经租房产减少的房屋。
第十四条 经租房产折旧提取范围: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经租房产,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提前拆除毁损的房产,不再补提折旧;
(三)房屋在维修期间照提折旧。
第十五条 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报送的报表,应按有关报表的规定办理。报送的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手续齐备、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违反《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和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