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租房产核算管理暂行规定
(市房办[1994]177号 1994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市经租房产核算的管理工作,准确完整地反映房产的原值和净值及其增减变动,为经济核算创造条件,根据《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租房产,是指国家将公有房产和依法代管房产的产权交给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出租(包括出售)的各种房产。
凡房管部门经租管理的房屋,必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单位经租管理的房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租房产尚未列入会计核算的单位,应按要求对所有房产进行全面普查测绘,建立房产平面图、产业资料、房产卡和房产档案等。在房产的产权、产籍、产业资料比较完整准确的基础上,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其原值,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 经租房产的管理,由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一)财务部门应设置“经租房产”总分类帐户,按房屋结构类别开设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经营部门应建议“经租房产使用卡”按栋结构为对象开设,一栋一卡,记载经租房产的有关明细资料。
第五条 经租房产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增减变动情况,应由经营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再根据房产结构类别,建立经租房产的帐、簿、卡,做到经租房产帐、卡、房三相符。
第六条 房产核算有关的计算公式:
(一)各类房屋的原价(原值)=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重置单价;
(二)各类房屋的现价(现值)=各类房屋的原价×各类房屋新旧程度的百分比;
(三)各类房屋年折旧额=房屋原值×(1-净残值率)÷耐用年限;
(四)各类房屋的残值=各类房屋的原价×各类房屋的残值率;
各类房屋的年折旧额
(五)---------×100%=各类房屋的年折旧率。
各类房屋的原价
第七条 在房产的结构上,常使用的专用名词,按我市规定分为五类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