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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身体健康,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是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全面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过细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以市人民保险公司为主承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险费率的规定。该项保险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式管理,滚动使用。
  三、教育部门和托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积极动员广大家长为孩子投保,并协助保险公司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代收保险费,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四、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医院,按照地区定点的原则确定。全市各医疗单位均可提出定点申请,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市卫生主管部门也可直接认定保障医院。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保障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由市红十字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鉴定委员会,并相应制定鉴定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负责对理赔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
  六、审计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调整保险金额标准的问题,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民保险公司、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七、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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