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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失效]

  属一个单位内部多个部门支付个人工薪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的,各支付部门应在支付收入的同时予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在预扣缴税款时,不能预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应以支付金额的全额,确定适用税率,预扣税款,但不开税单,可以使用自制凭证。然后,将有关支付收入资料及已扣税款汇总到单位财务部门。单位作为代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按月或按次合并计算每一纳税人本月工薪收入或同次同项劳务报酬收入,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3.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对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缴税时应统一填开缴款书,缴纳税款并附工薪收入汇总表。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人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4.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7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缴纳代扣税款。单位财务部门,届时应根据各所属部门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按月汇总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除按报表要求填报外,另对“双向申报”的人员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全面反映支付其工薪、劳务收入情况。
  5.对支付上述人员的其他应税收入和支付其他个人的应税收入,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扣缴。
  (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加强税收征管。
  1.对“双向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和个人要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培训合格者可颁发资格证书;加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发放与管理。
  2.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得擅自变通税法。
  3.对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4.对群众检举的偷、漏税案件,按财政部[78]财税130号规定,兑现所补税款10%以内或本案罚金收入30%以内奖励;并予以保密。
  5.对申报不实的,或“双向申报”企业单位财务管理不健全、属于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的,不论在该企业单位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季填报“‘双向申报’情况统计表”(附后)。地(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半年和年后20日内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三、“双向申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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