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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
和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
(闽地政二[1995]9号 1995年1月24日)


各地、市、县(区)地区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逐步规范公民自觉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自1995年始,在全省九个行业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双向申报”的对象、范围及内容。
  在全省的电力、邮政电信、烟草、金融、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等九个行业所属企业、单位,以及在该企业、单位任雇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收入情况;凡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代扣缴税情况。
  二、“双向申报”的程序及要求
  (一)在九个行业所属企业、单位任职受雇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取得的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和支付单位是否已代扣缴税款,均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申报当月取得的工薪或劳务报酬收入;达到应税标准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应在申报的同时缴纳。
  (二)九个行业所属的各企业、单位,均为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薪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缴义务。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收入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办税人员确定后应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
  2.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等)的同时,应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并按规定税率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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