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和人民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首规委办公室委托市城市规划研究院对市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京政发[1985]149号)进行了修订。
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编制,以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市政府办公厅[1992]厅秘字第81号文件和首规委办公室《关于在(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中增设社会服务设施指标的通知》([92]首规办秘字第35号)为基础,其中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1990年北京市人口普查资料为基本依据,并参考了近年来的变化情况。
二、以国标《地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依据将公共设施改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类相应改为八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利市政公用。其中将银行、邮电从商业服务共中分出,列为金融邮电类;增设社区服务类(取代国标中的其它类)将综合服务站、牛奶站、社会福利工厂等部分项目列入社区服务类;将公交场站等列入市政公用类;将附属工程改为市政公用类;取消公用设施类。
三、《指标》分规模居住区(1万-1.6万户,3万-5万人)和规模居住小区(0.22万-0.48万户,0.7万-1.5万人)两部分(表一、表二)。规模居住区指标合小区、组团指标;规模小区含组团指标。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由原规定的3.5人改为3.2人,青年公寓(一室一厅住宅)按每户2.5人计算。平均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多层住宅56平方米,高层住宅62平方米(板式)至64平方米(塔式)计算,高档商品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四、《指标》中商业服务设施指标本着以配建指标为基础,指标外相关的第二产业设施(如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区要求沿街设置的底层商店、商业裙房、商业办公综合设施或其它第三产业设施,在满足配建指标要求以外的部分)作补充的基本思路确定。配建指标仅是为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这部分配套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五、教育类各项目,依据人口结构情况千人座位数略有减少,但每座位的建筑面积标准相应提高,以运而教育事件发展的需要。每座位面积平均提高1平方米,即托幼园所每座面积提高11%-16.7%中小学每座面积提高20%-27.8%。调整后的中小学校建筑面积标准略高于市教育局的“基本标准”,低于“一般标准”,远郊区、县的中小学采用“一般标准”,市区边缘集团每两所中小学中一所采用“一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