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94]72号 1994年12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使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适应广大群众生活方式与消费需求变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有关部门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确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表一、表二)(略)
  二、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编制说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0.7万人以下的小区和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上不足3万人的居住区。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建筑8000-1万平方米,用地0.5公顷)、购物中心(建筑4万-6万平方米,用地2-2.5公顷)和体育场(馆)、综合医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市政管理机构(以上5顶参见居住区指标——表一),以及消防队(用地0.6公顷)、巡警队(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用地0.15公顷)、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建筑2000平方米,用地0.2公顷)、公交场站(建设500平方米,用地0.5公顷左右)地区公园(用地3公顷以上)和公共停车场(用地0.3公顷)等。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12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360-1500平方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