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工程的验收,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规模,分别由当地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证明:
①房屋建筑工程,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站)及所涉及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办理;
②道路排水工程,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③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的设施,由当地质监站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工程,分别由当地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⑤供水工程,由当地自来水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⑥供电、消防及电讯工程,由当地供电、消防和电讯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⑦规划验收,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⑧其他专业验收,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单项工程验收资料,按城市建设档案及各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综合验收小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的综合性验收资料,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组织整理,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并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此类资料包括:有关批准建设住宅小区的文件,如用地范围红线、征地拆迁批文、使用土地通知书等;有关规划设计报建批准文件;各单项工程的竣工平面位置图及验收报告、配套设施项目明细表;住宅小区建设总结及验收报告;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编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的,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违者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交付使用房屋售房款总额1~3%的罚款,直至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