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并已明确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区、街和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按第三条规定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房地产、规划、城建、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环保、卫生、安全、抗震、城建档案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全面验收。
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提交第六条规定验收资料;
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小组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小区建设、管理情况和单项工程验收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及有关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的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的验收,是指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供电、消防、电讯等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满足使用条件的,并经各单项工程管理部门专业验收,由单项工程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