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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小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全省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建设用地规模达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需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期验收的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权限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四条 综合验收范围、内容和依据:
  1.综合验收范围为1994年以后竣工,建设用地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在建的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设用地的安排使用,住宅小区的建设及管理情况,重点是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及公用建筑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情况。
  3.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法规和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划设计要求。
  4.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房屋建筑面积符合第四条第一点规定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和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等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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