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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职工以标准价和成本价购房,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按照省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产权的确认。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过去按房改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已取得部分产权的,要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自愿,也可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公有住房的出售,必须严格按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职工和居民购买住房,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售后管理和维修。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资质资格的房屋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凡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冬季采暖费、高压水泵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各单位要从售房款中划出15~20%作为公用部位和设施维修的储备基金,在售房同时向购房者收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维修保证金,存入银行,以其利息用于日常维修养护。
  售房资金管理。国有住房出售收回的资金。按房屋产权属性划分,上缴财政或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各级住房资金,专户存储。凡机关团体、财政全额拨款和用行政性收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及由政府委托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的国有房产,售房资金全部上缴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售房款,按原投资性质分别上缴财政和留归单位;教育系统的住房,属政府投资的,售房款上缴教委统一使用,属单位投资的留给原单位。所有售房资金必须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在住房解困期间,市政府从出售公房款中统筹5%,作为解危解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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