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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提租后,凡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租住公房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二等乙级残废军人和民政部门的救济户,以及享受长期生活补助的职工和遗属,按照市政府齐政发(1993)1号和市房改办齐房改发(1993)1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减、免、补。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我市出售公有住房,除政府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市直管公房和有自管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向职工和居民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困难户、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出售公房的价格。售房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对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委、物价局、建行测定,经市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1994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750元。从我市实际出发,目前我市对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以标准价为主,逐步向成本价过渡。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按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35年,女30年)工作年限内单位资助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根据我市1993年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经测算,我市1994年砖混一等新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426元,其中,个人负担价为261元,抵交价为165元。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照先评估后定价的原则,依据房屋的使用年限、结构、居住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以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旧公房,按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按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要重新评估定价。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房,按买房当年新房成本价成新折扣。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房,按买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并按使用年限适当降低抵交价,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新房抵交价的20%。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现住房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售房单位按购房职工(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计算。1994年工龄折扣3.00元。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每年的工龄折扣额由市房改办测算,经市财政局、审计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现住房折扣,1994年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到2000年全部取消。对一次付清房款的,按政策性贷款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差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给予折扣;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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