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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4年起每年建设经济适用房50万平方米以上,用7年时间解决1992年底统计在册的32460户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并逐步形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三、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了逐步改变住房分配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加快住房建设,在齐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除部队外)及其职工(含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都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缴交率,1995年6月30日前仍按市政府齐政发(1993)1号文件和市房改办齐房改字(199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从1995年7月1日起缴交基数按职工、单位月平均工资和工资总额计算,缴交率职工和单位各按5%不变,具体缴交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以每年6月30日银行结息日为准,公积金存款超过1年的,按3个月定期利率给职工付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金融服务业务的分工,要按照市政府齐政发(1993)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齐政办发(1993)23号文件执行。
  凡有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未实行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在1994年底前完成建户缴款任务;对拒不实行的,承办银行可根据市房改办出具的手续直接进行公积金的划转;凡未实行的,不能享受房改有关优惠政策。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按月缴款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缴交率可按2.5~5%的幅度灵活掌握,缴交时间可随工资发放顺延,以保证住房基金的积累。对少数关、停和严重亏损的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按照国家提出的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本世纪末住房租金原则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要求,要根据我市职工收入增长比例和物价增长指数逐年提高房租。
  从1995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现在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0元提高到0.60元,1997年公有住房的租金,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再提高一倍以内。在提租同时,对租公房、租私房的职工按照多提少补和逐步增加房租商品因素的房改原则发给补贴。补贴额按1993年职工平均月工资额的1.5%发放。同时,对1993年提租时已发给租住公房职工的补贴,仍按原范围和原补贴额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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