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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维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房地产法》六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当前应重点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各市、县应会同金融部门制订抵押贷款的管理规定。对抵押房地产应先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法》五十三条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的精神及我省二厅一局的文件规定,做好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与管理。
  十、进一步做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健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可逐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办理。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凡新建房屋应凭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十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房地产法》,正确依法行政,要树立服务观点、群众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违者应予以严肃处理。要按照《房地产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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